新民法总则111条规定了一些与遗嘱相关的条款,具体如下:
1.每个成年人都有制定遗嘱的权利,可以确定财产分配方式以及遗产继承人。
2.遗嘱必须由制作人自己签名或指定其他人代为签名。
3.遗嘱应当注明制作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4.遗嘱应当明确指定遗产继承人,或者通过将遗产继承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写入遗嘱来确定继承人。
5.如果遗嘱只有一份原件且已被交付给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
6.立遗嘱的人可以在遗嘱中规定遗产分割方式及受遗赠人或继承人之间的优先顺序,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如强制性继承制度。
7.未成年人或者宣告为失踪的人不得立遗嘱,但有遗嘱纪录的除外。
8.一个人可以制作多份遗嘱,最后一份遗嘱将取代先前的遗嘱。
9.遗嘱可以被取消,但必须采取法定程序。任何方法都无法撤销遗嘱。
10.另外,新民法总则111条还规定了一些违法无效情况,如对合法继承人行不当干涉或者规定了超出遗产数量或者范围的内容,这样的遗嘱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