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规,是制定和适用各类民事法律的法律基础。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 法律条文:民法总则由多条法律条款组成,每条法律条款都明确规定了一项民事权利或义务。
2. 总则与条例:民法总则分为总则(11条)和条例(过渡性规定和附则),总则是对整个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做出概括说明,而条例则是对特定情况下的适用进行具体规定。
3. 概括性规范:民法总则有许多规范是概括性的,如“必须遵循诚信原则”、“应物以类聚”等。
4. 格式化规范:民法总则中的部分规范属于格式化规范,如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违约责任的规定等,这些规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归纳入限制性格式条款范畴之内。
5. 过渡性规定和附则:民法总则的过渡性规定主要是为了平稳过度,保障商业活动的稳定性;附则则是为了对法律条文予以充分解释和补充。
6. 解释性文件:民法总则的具体实现有赖于司法解释,并且在适用较为复杂的民事案件中,必须依据司法解释的指引来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