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09条规定了法律主体在实施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其内容如下:
1.公平原则:法律主体在实施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尊重和维护公平。
2.信用原则:法律主体在实施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讲信用、守信用。
3.自由原则:法律主体在实施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自由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和形式。
4.协商原则:法律主体在实施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充分协商、平等自愿达成协议。
5.保护原则:法律主体在实施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重视事物的价值,有目的地保护他人合法权益。
6.公序良俗原则:法律主体在实施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遵守社会公序良俗。
7.民事责任原则:法律主体在实施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承担民事责任。
8.合法原则:法律主体在实施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合法合理。
9.诚实守信原则:法律主体在实施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
这些原则确保了法律主体在行动中遵循了公平、诚实、自由和秩序的准则,以达到保护其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