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时效一年规定有变化吗

2023-05-31 33阅读

民法总则规定的时效制度主要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和债权的主张期限,其中涉及到的时效期限一般是依据具体情况而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时效一年的规定是否有变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回答:

1. 民法总则时效一年规定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根据2020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206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张权利的事实之日起三年内消灭,但下列各款情形除外:(一)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二)依法规定需要保留债权的;(三)会议裁决、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判决尚未实现的。其中特殊原因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以及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要事项的权益保护;依法规定需要保留债权的则指的是像留置权、抵押权等财产保全措施。

2. 移动互联网时代下时效一年规定的适用条件有所改变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时效一年原先主要针对以书面形式约定的债务,但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很多债务合同都通过网络渠道完成签署,并呈现出无纸化、快速等特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注重把握电子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等措施。

3. 漏税记账行为时效跨度扩大

此前《民法总则》第168条规定:“从业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记载或者记载不实的需纳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百分之二十,税务机关可以在五年内追缴;逾期不追缴的,视为已经履行”。然而,《财税〔2018〕22号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取消了“五年”的规定,将限制时效延长为不限期,更加严格地保证了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提高了从业人员记账工作的准确性和精度。

因此,时效相关的规定是有时代性和实用性的,我们需要根据时代变化和实际情况进行适度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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