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合同行为应该按照《合同法》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合同行为应该按照《合同法》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