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欺诈,是指用人单位故意告知劳动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劳动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如假称福利待遇好、工资多、劳动条件优越等。用人单位一方的欺诈行为导致劳动者上当受骗,从而产生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这就严重侵犯了劳动者自身合法的劳动权益,从而认定为无效。认定欺诈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有欺诈的故意;(2)有欺诈的行为;(3)该欺诈行为致使劳动者产生错误的认识;(4)劳动者基于此错误的认识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欺诈导致的是无效的结果,而《合同法》中对于欺诈的认定是作为可撤销的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使劳动者陷入恐惧,迫使劳动者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如以伤害用人单位负责人相威胁而迫使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认定过程中需要注意:一是有胁迫的故意,二是有胁迫的行为,三是该胁迫的行为致使劳动者陷入恐慌,四是劳动者基于此恐慌而被迫作出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利用对方的急迫需要或者是危难处境迫使对方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例如明知对方经济异常紧张,故意压低工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8条第4款规定: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与本法第17条解释相同。第(2)项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