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伤医疗期,公司方面应做些什么?

2020-04-25 社会 62阅读
一、关于肝癌
肝癌(liver cancer)是指发生于肝脏的恶性肿瘤,包括原发性肝癌和转移性肝癌两种,人们日常说的肝癌指的多是原发性肝癌。病因尚不完全清楚,可能是多因素协同作用的结果。根据流行病学的调查,多认为与以下易患因素有关:
1、病毒性肝炎;
2、肝硬化;
3、黄曲霉毒素污染;
4、家族史及遗传因素;
5、某些化学物质和药物如亚硝胺类、偶氮芥类、有机氯农药、雄激素以及某些类固醇;
6、长期酗酒者;
7、螺杆菌属感染。
二、关于待遇
该职工属于患病无异,且与长期国外工作,忧思过度无关。要求全额承担医疗费用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因病待遇办理:
1、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2、医疗期满,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达到病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没有达到一直四级伤残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15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六条、第七条)。
3、医疗期内,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
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医疗费用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如果单位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应当由 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承担。劳动关系解除时,应当额外支付12个月工资医疗补助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
三、关于医疗期期限
该职工医疗期为18个月,经企业同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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