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确定,各地规定不同,大致有以下三种方法:
1、根据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由所在单位按照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满一年的以及发生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根据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有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根据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满一年的以及发生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无论那种确认方式,医疗机构书面证明是基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 休 假 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冀劳社[2004]97号
第四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省政府令103号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 休 假 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