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由于连年的兼并战争,周朝的数百个诸侯国已经被合并成为魏、赵、韩、齐、楚、秦、燕七个强国,以及宋、卫等几个小国。这些国家的疆域远远超过之前的诸侯国,甚至连周朝鼎盛时期的周朝直辖地区也不能与之相比。在这个时期,出现了强大的常备军、以及为维持这支常备军而建立的新型的政府体制。官职开始文武分流,世卿世禄制度被废除,俸禄取代了封地。君权等到极大的扩张,国君的亲族开始逐渐退出政治的中心。相,直到春秋时期还只是承办礼仪事务的小官,在战国时期已经成为仅次于国君的百官之长,列国普遍设置。秦国称相邦,齐国设左、右相,赵国称丞相,后各国均称丞相。
战国之前,文武不分,所谓出将入相。但是这种制度是以家族政治和家族军队为基础的,随着战国时大量常备军的设立以及连年的战争,专门的武将开始现。燕、赵、魏、齐等国设立将军职位,统帅常备军,位次丞相。秦国则只有在发兵出征的时候才临时任命将军,平时以大良造为最高武职,以国尉次之。
虽然官职的世袭制度被废除,但是爵位得到保留。齐、燕、赵、魏等国的爵位分卿、大夫两等,卿分上卿、亚卿,大夫分为长大夫、上大夫、中大夫、下大夫。这些爵位其实就是之前的官职名称,反映了之前周朝官爵不分的情况。秦国的爵位制度非常发达而特别,除少数爵位外,大部分爵位也是官职。秦国的爵位共设二十级:第一级公士,第二级上造,第三级簪袅,第四级不更,是相当于士的,第五级大夫,第六级官大夫,第七级公大夫,第八级公乘,第九级五大夫,第十级左庶长,第十一级右庶长,第十二级左更,第十三级中更,第十四级右更,第十五级少上造,第十六级大良造,第十七级驷车庶长,第十八级大庶长(卿),第十九级关内侯,第二十级彻侯,其中第十六级以下官爵合一。战国时期,郡县制得到普遍的施行。县,本来作为特别行政区设立于边地,于卿大夫的封邑不同,县直属于国君。郡是春秋末年才出现的,始见于晋国,郡当时设在新占领的边地,当时的郡隶属于县。《左传·哀公二年》云:“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郡的长官也因为郡为边地之因而初为武人专任,称守、郡守、太守,郡守之下设立统领一郡军队的高级军官-都尉,以及国君派遣监督郡守的监御史。随着被征服的地方逐渐稳定,人口日渐繁盛,郡之下又分设县,形成后来的郡县二级制。战国时期,仅齐国不设郡,全部分为五都,都设大夫,统领一都军政,其实与他国的郡没有区别。
县
在县一级地方,主要的官职为令(秦国称大啬夫)、丞(秦国称啬夫)、尉、司马、司空。县令是一县之长,按照中国古代行政、司法合一的原则,县令也是县的最高法官。县丞位次县令,辅佐县令处理政务。县尉管理刑狱事务,负责地方治安与案件的侦缉。和中央政府的司马主管军政不同,县的司马专门管理养马事务。与中央政府的司空一样,县的司空也是主管公共建筑的官员,由于战国时代的公共建筑一般由受到刑罚的犯人从事作业,所以县司空也有管理监狱刑犯的职能。令、丞、尉、司马、司空均各自拥有属吏,称令史、史、尉史等。此外,韩国、魏国的县设御史,这里的县御史只是书记官,没有监察职能。韩国的县设有司寇,行使县尉的职务。秦国在蛮夷之地的县级政权称道。专门管理王室私用领地以及王宫所在的县级政权称都,都不隶属与郡,直接隶属于内史。
乡、亭
县以下,设乡、里等,乡有啬夫,里有三老。这些不是官吏,是地方族属中地位较高者,可以代表县官处理轻微的纠纷,帮助征收税赋和安排劳役等。设于边地、要地、以及交通线附近的乡一级地方称亭,设亭长,为低级小吏,负责监视动静、捕捉逃犯、解送服役者等。
关、市
战国时期,各国在地方普遍设置一些专门职务,如陆地诸关口设关吏、重要水道设置津吏、在较大的集镇和市场设置市掾、专门管理水利事务的河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