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不可以随意约定合同解除条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都会导致劳动合同不再约束劳资双方。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法定,当事人不能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约定。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法定,用人单位可以间接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反之,违反法定条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无效的。也说明,即使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解除条件,仍因违反法定的解除条件致使解除不能成立。
虽然用人单位不能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轮纯适用限度之内,通过合法程序间接达到约定解除条件的管理目的。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但是在实践当中由于每个用人单位的具体经营情况的不同,导致实际适用上述规定,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公告过的规章制度予以明确(详见<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规范>2010版齐精智律师)。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将解除条件予以书面明确,从而间接的体现在劳动合同当中,间接的达到事先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自主权的管理目的。
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约定解除条件,我们这里讲的约定解除条件仅限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法规定以外的解除条件的情形。
依据劳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伍裤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综上,用人单位不能在上述14种条件之外,由双方约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合法制腔桐简定的规章制度明确适用上述解除条件的具体情形,以间接的达到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