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使用假姓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也与企业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2020-09-19 社会 125阅读
劳动者使用假身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使用假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与用人单位是事实劳动关系。
但劳动者使用假身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是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是过错方,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使用假身份订立劳动合同,从法律上讲,本人并未参加社会保险,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者使用假身份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只需要结清工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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