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选编中使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是否须经本人或近亲属等同意
应该征求同意,否则会引起名誉侵权纠纷。虽然案例本为法院判决,在某种程度上说已是公开的,但是一方面,有些案件是不公开审判的,这种案例一旦被选中刊发,就会侵犯他人隐私;另一方面,即使选案是公开审判,但是当事人并没有想过要让更多人知道他/她的事情,而且事情不关他人,第三人也无权了解案情。第三人有权了解的只是法院审判的公正程度,并没有权利了解案件当事人的具体案情。尤其在刑事案例中更是如此。之所以要求法院公开审理,一是来自人们对法院公正审判的要求,二是来自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是审判程序中最重要的价值。基于此,我认为选案时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同意,就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与法律事业的目的是相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