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如下:
1,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是许可人的一项权利,但更重要的是许可人的一项义务,即实施监督的义务,保证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允许许可人在其注册商标由他人使用后即不承担责任,而是由法律确定其仍要承担商品质量方面的责任,防止被许可人有损害商业信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2,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是商标使用者的法定义务,商标是通过商品品质来树立信誉的,保持商标信誉不仅许可人关心,被许可人对使用了这一商标的商品质量也应做出保证。
3,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是在商标使用许可的实践中产生的要求,目的在于防止商标使用人企图利用商标的信誉,提供与这种信誉不符的品质差的商品,为了使消费者有所鉴别并明确同一商标不同使用人的责任,因此在各自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地便是必要的,这样会增强商标使用人的责任感,也会使消费者面对同一商标而有不同使用人时有所选择。当然,同一商标应当体现同样的信誉,上述标注被许可人和产地的规定,正是为了保持商标信誉而采取的措施。
商标使用须注意:
误区之一:想当然地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尤以两种情况最为突出。第一种是一类注册,多类使用。如某厂在第8类家用刀具上注册商标后,就想当然地在自己生产的打气筒产品及广告上标上“R”注 册商标标记。第二种是以为自己的商标已上报商标局申请注册,有交纳费用的发票为凭,便认为获得注册不成问题,就早点打上注册商标标记,结果违法受罚。目 前,我国需要经过诸多法定程序和环节,商标注册日期以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日期为准,而不以受理申请或初步审定公告的日期为准。
误区之二:企业注册商标后,自己用不着就任其长期闲置。这是企业无形资产的浪费。根据我国商标法律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有被商标局撤销、丧失的可能。其实,企业对这类注册商标不必束之高阁,不妨通过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等方式合法获益。
误区之三:注册商标随意许可使用,误导消费者。
如能更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