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造成12个月内的治疗期间经医院诊断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后仍然不能胜任新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职工支付误工费:
1.在治疗期30日以内的,误工费不少于每月工资的80%;
2.在治疗期30日以上180日以下的,误工费不少于每月工资的90%;
3.在治疗期180日以上的,误工费不少于每月工资的100%。
因此,误工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并且不得低于一定比例的月工资标准。如案例分析:李某因工质中暑,治疗期180日,月工资为2000元,则李某可获得2000元×90%×6个月=10800元的误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