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那部宪法第一次确定法律的最高效力?

2022-07-25 时事 68阅读
1982宪法.
宪法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在前三部宪法中并没有得到宪法的明确肯定,以致一部制定得比较好的1954年宪法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充分发挥自身作为根本大法的作用。至于在“文革”中,宪法的法律地位更是遭到了蔑视,连依据宪法规定选举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也无法依据宪法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侵犯,更何谈宪法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根本法的指引作用呢?有鉴于“文革”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教训,特别是蔑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现象,1982年现行宪法在宪法序言中就明确强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为了进一步突出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中的作用,现行宪法第5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上述各项规定突出了宪法作为根本法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核心地位,成为2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写进了宪法,它表明了现行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推动了我国社会不断地向前进步,并逐步与日益法治化的国际社会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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