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明确规定我国要建立审计机构、恢复审计工作的法律是哪一年的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其中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对审计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审计机关的设置和领导关系,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六条对审计长的地位及其任免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为我国审计立法提供了最高的宪法依据。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根据宪法的规定,任命了审计长,在国务院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各地审计机关也相继建立并开展工作。1983年8月12日,国务院批转了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国发[1983]130号),对审计机关的任务,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机关的设置和领导关系,建立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等问题作了初步规定,为组建各级审计机关,开创审计工作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