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职工,如因工伤致残的,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2)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的,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3)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只能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2、工伤职工,如没有因工伤致残,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符合法定的条件。工伤职工享有法定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满后,还可以享受医疗期。如工伤职工没有因工致残,停工留薪期、医疗期都结束了,仍继续休病假,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此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且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