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企业如何留住人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等方案
在没有高薪的情况下要吸引并留住人才,初创企业该怎么办呢?以理念感化,不太实际;以福利激励,资金不够。从实践中看来,比较现实的方法有两种:(一)业绩提成/奖金,(二)股权/期权激励。前者言简意明,按照已达到的业绩给与激励对象一定比例的提成或在业绩达到既定目标时给与一定额度的奖金。后者则有很多法律上和操作上的问题,需要详细分析。股权/期权激励(share incentive)是以企业的股权或期权为标的的激励方案,这种方案在一定条件下授予激励对象企业的股权或期权,或将对激励对象的奖励与企业股权增值或分红挂钩,使激励对象能站在企业所有者的立场上为企业的发展而努力。说起股权/期权激励通常会提到以下几种模式:(一)股票期权模式,(二)限制性股票模式(业绩股票),(三)股票增值权(SARS)模式,(四)虚拟股票/分红权模式。由于中国绝大多数的初创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和股份有限公司一样将其资本分成等额股份并以股票为凭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不能和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样通过证券市场交易确定其增值,而且初创企业往往离上市还有相当一段长的时间,所以上述几种模式不能完全适用于初创企业,适用于初创企业的股权/期权激励方案可以有以下这些:(一)期股权激励方案,(二)入股/业绩股激励方案,(三)虚拟股权/干股激励方案。(一)期股权激励方案:期股权是指授予激励对象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某一既定价格购买企业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类似于股票期权模式,企业授予奖励对象的是一种期权,企业事先设定了激励对象可以购买企业股权的条件(即行权条件),只有行权条件满足后激励对象才有权购买企业股权(行权),从而成为企业的股东之一。行权条件一般包括三个方面:(1)企业方面,例如企业已达到预定的业绩;(2)激励对象方面:例如激励对象应通过一定的考核;(3)等待期方面,授予期权到行权之间需要等待一定的时间。实施期股权激励方案的关键在于对预定业绩及考核标准的设定,对激励对象工作绩效的评价,以及授予期权相对应的股权的规模。期股权激励方案主要通过企业股权的增值来进行激励,而非通过现金来激励,适用于资金需求大、发展潜力大、成长快速的企业,例如互联网企业。 (二)入股/业绩股激励方案:入股激励方案是指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条件下按照某一既定价格购买企业一定数量股权,从而成为企业股东的一种激励方案。业绩股激励方案是指企业同意在激励对象实现一定业绩时无偿赠与或低价售与激励对象一定数量股权的一种激励方案。实践中有的企业为吸引具有一定技能或渠道的人才,以其在一定岗位任职满一定年限或提供约定的技术为条件,允许其以象征性的价格购买企业一定数量的股权。而多数设定的条件既包括一定工作年限,同时也包括对业绩的要求。实施入股/业绩股激励方案的关键在于对激励对象价值的评估,对预定业绩的设定,以及转让股权的定价和规模。入股/业绩股激励方案主要按照企业业绩来进行激励,而非通过企业股权增值来激励,所以对于不欲上市的企业或上市情况不明的企业比较适用,对发展比较稳定的企业比较有激励效果。(三)虚拟股权/干股激励方案:虚拟股权是企业在一定条件下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收益权,而非股权。激励对象可以按照企业授予其的虚拟股权/干股享受类似于分红的奖励或相当于股权增值部分的溢价收益,但激励对象不会成为企业股东,没有所有权、表决权。实施虚拟股权/干股激励方案的关键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决定虚拟股权/干股的规模。虚拟股权/干股激励方案是种变相的奖金,它不会影响企业的股权结构,也便于企业上市战略的实施,但对企业资金压力比较大,适用于资金充沛、发展稳定的企业。 在上述方案的具体操作时,会面对很多法律上和非法律上的问题,例如授予激励对象的股权来源、股权转让的价格和数量的确定、风险投资(VC)介入时的股权稀释等,在此就不一一分析了。总之,企业在选择和设计激励方案时要从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出发,要服从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特别对于计划上市的企业应注意其方案与上市目标的衔接,要避免因其方案的实施导致企业不符合有关上市的规定,对其上市形成阻碍。企业应将设计好的方案通过书面方案和协议的形式对各个环节仔细描述清楚,以使其合法化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