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并称为“三法司”。
刑部相当于司法部+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安部,刑部执掌全国的法律事务,管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的大案要案和发生在京城的笞杖以上的重案,并且审理中央官员违法犯罪的案件,刑部最高长官有两人,一人为满洲人,称“刑部满尚书”,另一人是汉人,称“刑部汉尚书”;
都察院的主要职责是评议官员,有点类似与今天的纪委,但也不近然,实际上他还附带着人大代表的职责,都察院是清朝的中央监察机关,主管官员为左都御史,都察院有权监督刑部裁决的案件;
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明清时期的大理寺主要职责是复核刑部准备判处死刑的案件,其长官称为大理寺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