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发票的一方可以抵扣进项税,相当于少交增值税。所以收到增值税发票的一方一般愿意以一定的代价购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没有真实发生的业务,而开具发票;真实发生的业务但金额没有开具的发票金额大。 是谓虚开。接受虚开发票用以增大进项税金,虚增成本,目的是少交增值税和所得税,因此是偷税行为。虚开和接受虚开都是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的。
虚开增值税的一方按道理要多交纳增值税,一般企业不会这样去做。有能力虚开增值税的企业一般都与税务主管机关有特殊关系,不按增值税发票缴税。有时甚至税务机关直接参与作案。
扩展资料: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二、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除行为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三、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四、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惩治本犯罪的决定已被纳入刑法,但决定本身并未被明令废止;法发〔1996〕30号《解释》也未被宣布废止,因此有些内容可以继续参照适用。
六、有的经济发达省份以虚开税款卫万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5000元为定罪起点标准。10万元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起点。被骗税5万元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50万为“数额巨大”起点,被骗税30万元以上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起点,被骗税50万元以上并在侦查终结无法追回的,属“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七、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可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虚开增值税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