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余虚开税额逃税漏税,给国家造成巨额的税款流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税收制度,造成了国家税收重大损失,影响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政法机关在加大对以虚开为业和从事虚开介绍的犯罪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将进一步深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开展法治宣传,使企业主正确认识虚开行为的性质,努力营造依法纳税浓厚氛围。
扩展资料:
后果:
一、虚开类型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虚开方向
1、自己为自己开具,如农产品收购发票;
2、自己为别人开具,指向下游虚开;
3、让别人为自己开具,指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介绍他人虚开。
三、虚开损失
出现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只有超过了刑法界定的标准就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这个标准主要是依据给国家带来的损失界定的: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
(按照法(2018)226号文件,此标准已做重大调整)
1、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依法定罪;(以16%税率计算价税合计36.25万元)
2、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以16%税率计算价税合计362.5万元)
3、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以16%税率计算价税合计1812.5万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