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作坊的环境卫生及人员健康,都有一定的标准还需要准备一些相关的材料。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1、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复印;
4、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无国家标准企业采用的企业标准);
5、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
6、周围环境平面图;
7、各功能间布局图复印件(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
8、设备布局图;
9、工艺流程图(附关键参数说明);
10、当地环保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环境影响批复及验收报告或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1、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原始记录、产品比对实验报告、委托检验协议及报告;
12、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13、各项质量安全产管理制度文本及清单;
14、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及有权使用证明(购买凭据、合同或企业自我承诺书);
15、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清单及文本;
16、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
17、原辅材料、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格检验证明或报告;
18、申请书格式文本;
19、各项企业质量安全记录(与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相对应);
20、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如:员工健康证、检验员证等)。
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
(一)有关申请企业的规定
凡具有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隶属于集团公司和经济联合体并有营业执照的分公 司或生产厂点、具有营业执照且从事食品分装加工的企业,均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 (二)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可以到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书。
(三)材料准备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凡具有营业执照的,必须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在申办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申请书式样见附表1);
2、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 件各3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5、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7、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8、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9、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企业申请
准备好上述材料后,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 审查组,完 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 期未补正的,视为企业撤回申请。
六、现场审查、抽样和发证检验
对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相关产品实 施细则,在 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并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 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审查组或者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 定 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的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 业 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 知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自接到《食品生 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证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 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 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应当在10个 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 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工作。
八、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
(一)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 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二)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交付。
(三)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省有关检验收费标准箱检验单位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