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属于既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因乙把丙打倒并抢走了财物,这里成立既遂,后被群众抓获,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甲没有阻止抢劫既遂的发后,不成立中止,更不能是预备了!
甲的行为属于自首,法律依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