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

2022-04-04 社会 60阅读
1、由其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并剥夺政治权利的哥哥作保予以取保候审——应该由没有利害关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并且没有受刑事处分的人作保。

2、取保候审期间,佟某几次企图自杀,公安机关得知后遂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以佟某正在怀孕为由不予批准。——怀孕的妇女企图自杀,说明取保候审不足以保证侦查顺利进行,应当逮捕。

3、上诉状和抗诉书都由上诉人和抗诉机关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状应当通过县法院转交,不能直接提交中院。

4、但由于本案的被告人提出了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考虑到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被告人不能加重刑罚,因而没有改判,而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能发回重审。

5、县人民法院收到发回的案件后,立即组织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判并作出了判决。——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能参加。

6、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抗诉。”——上诉权、抗诉权不得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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