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5月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们完全有必要也有可能把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当作关系民族素质提高和国家兴旺的大事,突出地提出来,动员全党、全社会和全国各族人民,用最大的努力,积极地、有步骤地予以实施。为此,需要制订义务教育法,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颁行。
1986年4月2日 李鹏在在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我们国家迫切需要制订义务教育法,九年制义务教育。
1986年4月12日 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虽只有18条,但“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从此成为法定义务。
1986年6月26日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下发《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报告提出,要落实政府责任,进一步明确各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形成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推进的新机制。
审议意见提出,要稳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加大力度解决“择校热”问题。
对此,教育部提出,目前正在研究制定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行全面部署。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提高保障水平,完善保障内容,向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从2012年开始,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评估认定工作,定期公布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