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年发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明确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只要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员工的工资薪金很高,会受到《劳动合同法》中对于高薪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限制,也即离职时按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一般不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
如果员工离职时同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其超过三倍部分是需要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个文件中提到的《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对于超过部分是这样规定的:“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因此,即使超过,也不是按照单月工资收入那样累加后一次性计算的,而是可以按照工作年限平均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