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在收取50万投标保证金后 无理由又重新组织招标。 各投标人应追究招标人什么责任?

2020-10-29 社会 138阅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29条规定: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甲方无理由重新组织招标,若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保证金,如果投标有效期已过,投标人可以要求无条件撤回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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