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需要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2021-11-11 财经 112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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