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因为招投标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投标人相互照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考虑的是公平公正,只有所有投标人同时去踏勘才能保证招标人不会不平等的对待某个投标人,也能保证招标人跟投标人单独接触发生相互串通的行为。
扩展资料: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参考资料来源: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