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2020-05-01 时事 1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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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联系和区别?《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第四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表明两个法既密切联系,又有较大的区别,两法并行但不矛盾。首先从条文上理解:1、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或程序)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范围相冲突。2、本法所指的工程,仅指建设工程,不应包括信息、环保、水电工程等。在处理两法关系时,应按“后法优于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当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或政府采购法另有特别规定时,应遵行政府采购法。所以说,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制度有联系,但两者不能划等号;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有交叉,但不矛盾,而是相互协调、彼此补充。两法的主要区别有:(1)规范的主体不同1、《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并且,《招标投标法》不但规范招标(采购)主体,也规范投标(销售)主体,这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很大不同。实践中,招标投标法许多条文是针对强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的货物、服务)而言,不适合当事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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