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个人之间借款时,担保人所承担的风险如何防范?

2020-05-06 财经 91阅读
为他人提供担保有的法律后果
《担保法》第2条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不管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是哪一种,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要求担保人清偿债务。即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须以自己的财产或抵押、质押的财产替债务人先行清偿。而且《担保法》第21、46、67、83条以及《物权法》第173条均规定了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除非担保合同另行约定了少于上述担保责任范围的,否则按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另外,《担保法解释》第7、8条还规定了担保合同无效时,根据不同情况,担保人依法要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或1/3的赔偿责任。如果债务人借了100万,且一分钱没还,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时可能要承担50万或30多万的赔偿责任。
不难看出,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不增不减就在那里,而担保人的风险可大可小,稍有不慎就成为债务人的“替罪羊”。所以提醒大家在为他人提供方便,为自己招惹风险的担保的问题上应该慎而又慎。
担保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的风险防范:
1、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和偿还债务的能力。一般来讲,被担保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会越小。而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是由其能支配的财产和负债数额的大小决定的。故在提供担保时,首先要看被担保人能支配的财产是否能足以偿还贷款。再者要考察被担保人负债的多少,如果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2、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保证担保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7条赋予一般保证人一个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通俗的讲,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这样,担保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
3、同一债务上有多个担保的,最好明确约定保证份额或争当后顺位担保人。《担保法》第12条规定了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所以尽量承担份额较小的担保责任。另外,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如果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应优先选择其他担保方式实现债权,仍不能全部受偿时,才可以要求本人承担担保责任;
4、尽量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向债务人追偿时给自己追偿成功设置了一个保障。所以,反担保不仅可以降低担保人的风险,而且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
5、注意运用抗辩权和免责条款
担保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担保人仍有权抗辩。担保人可就债权是否存在瑕疵等方面提出理由,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以免除或减轻自己的保证责任。
另外,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1)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在一般保证时,主债务履行届满6个月后,在连带责任保证时,超过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超过该期间的,抵押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保证期间,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流质条款无效,担保人可以此免责。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解释》第46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债务人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后,如果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可以作为一个主体向法院申报债权,从而预先行使追偿权。
总之,为他人担保有风险,需要谨慎为之,处处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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