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携款潜逃,担保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是按合同诈骗还是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那个更有利?

2020-04-20 社会 82阅读
1、借款人不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未约定担保方式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拒不承担责任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承担保证责任。
2、借款人仅仅是借款之后携款潜逃,虽然主观上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如果客观上在借款过程中未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的,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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