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任。因为这种情况,不属于担保,或者说没有形成担保的行为,所以这个签名人没有责任,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后被他人在签名前添加“借款人”字样,当签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仅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时,就可能被判决承担借款人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这种情况就需要对借条进行鉴定。
扩展资料:
案例
2015年5月9日,乙向甲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乙向甲借款9万元,并口头约定借款3天左右还款。同日,甲通过给付现金的形式向乙交付借款9万元。借款后,乙未按约定及时还款。2015年11月20日,乙向甲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
后经甲多次催讨,乙均未再履行还款责任。2016年5月9日,丙在借条上签字。经甲多次催讨,乙、丙均未再履行还款义务,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乙支付欠款6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甲与乙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借条予以证实,且原被告双方对乙尚欠甲借款本金6万元的事实亦无异议,现甲要求乙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丙虽于2016年5月9日在借条上签字,但其在借条上并未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表明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查明的事实,甲让丙在借条上签字时,并未表明是让丙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丙亦没有表明其是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
故从甲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推定丙为本案借款的保证人。对甲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甲提出“被上诉人丙应当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