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贫富差距扩大的理解及现状
在描述中国现阶段的贫富差距(收入差距)问题时,人们所使用的概念往往是不一样的。如,有人使用“社会分化”或者是“两极分化”,还有人使用“贫富差距扩大”(“收入差距扩大”)。实际上,这三个概念的含义是有差别的,甚至是差别很大的。概念的使用不当,直接造成人们对于贫富差距问题认识的偏差。考虑到这一点,所以,有必要先来分别解释一下这三个概念的含义。社会分化。社会分化是一个同贫富问题没有多少关系的概念。但是,一些人却错误地将这一概念同贫富差距扩大、两极分化这样一些概念混为一谈。这属于常识性的误解。当代社会科学意义上的社会分化,是指伴随着现代化以及市场化进程的深入,社会的分工越来越复杂、社会各个领域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社会的差别成份越来越多。社会分化是现代化的一项重要特征。社会分化的程度反映了这个社会的现代化程度。同社会分化相对应的概念是社会整合。总之,社会分化与贫富差距问题没有多少关联性。两极分化。两极分化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在财富方面的两极分化。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在资本主义资本积累的条件下,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贫富必然要两极分化,也就是说,在资产阶级的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无产阶级的一极“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 两极分化的第二层含义是,从绝对意义上讲,在最高收入人群收入提高的同时,最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在下降,即: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也就是分配收入的“马太效应”。无论是从两极分化的哪一种含义看,中国社会目前收入分配的实际状况还不能说已经达到了两极分化的程度。贫富差距扩大。贫富差距扩大是一个含义比较宽泛的概念,它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扩大。收入差距扩大既可以表现为穷人更穷和富人更富,也可以表现为穷人小富和富人更富,或者是穷人的收入不变,而富人的收入在提高。大致可以用贫富差距扩大这一概念来概括中国社会目前的贫富差距问题及收入分配状况。
现在人们对于贫富差距的衡量主要是使用基尼系数和五等份法,而具体的测算主要来自三个口径:政府的,学术界的和世界银行的。这三个口径测算结果的趋势大致差不多,但有些具体的差别。
根据政府口的测算,近年来中国居民基尼系数迅速增高,1996年为0.375,1997年为0.379,1998年为0.386,1999年为0.397,2000年为0.414。
根据学术界的有关研究成果(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中国从80年代到90年代,基尼系数出现了两个台阶的提升,首先是由1988年前不到0.3上升到1988年的0.382,其次是由1988年的0.382 上升到1994年的0.452或0.467。
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我国的基尼系数在改革开放之前为0.16,1995年为0.415。在同一时期,美国的基尼系数为0.41,英国为0.37,印度为0.297,俄国为0.48,丹麦为0.25,泰国为0.46。
根据政府口的统计,在1999年,中国城镇居民最高收入户的收入相当于最低收入户的倍数为4.6倍,农村居民最高收入户相当于最低收入户的5.8倍。
学术界有关调查(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显示,1998年中国城镇居民最高20%收入户与最低20%收入户年人均收入相差9.6倍,而1990年只有4.2倍。
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中国在90年代中期,中国居民最高收入户的收入相当于最低收入户的倍数为8.6倍。
显然,无论哪一种测算方法、哪一种统计口径的数字都说明,在短短的十几年的时间里,中国已经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贫富差距扩大现象严重、其收入差距超过了国际上中等不平等程度的国家,这样迅速的变化是让人担忧的。另外,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研究”课题组的研究,1986年―1995年10年间,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尽管在拉大,但是,最高收入人群和最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基本上都是在同时增加。但是在1988年,最低收入层的实际收入出现了下降的现象。 这种现象在近些年的个别年份又有反复。
这种现象很值得引起我们的警惕。这是因为,一旦这种现象成为一种比较稳定的现象,那么,这就意味着我们国家的贫富差距现象发展到了最为严重的地步,也就是说,出现了贫富的两极分化现象。如果是这样,那就意味着我们的改革出现了严重的问题。这一现象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二、贫富差距扩大现象的致因
客观地讲,造成中国贫富差距扩大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不可避免的历史原因,又有非正常因素所起的作用。我们不妨具体地分别分析一下。
1.历史原因
1978年以前,尽管从某些经济指标上看,中国获得了较为高速的增长,但是,平均主义盛行,基尼系数过小。这属于一种“不正常”的状态和“不正常”的发展。1979年以后,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整个社会获得了一种正常的发展,并使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贫富差距扩大的现象。对此,可以从这样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使得一些新的经济板块迅速成长。例如,改革开放以前,农村强调以粮为纲,而忽视了非农收入的重要性,从而强化了农村居民收入的平均化程度。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这些年农户的非农收入的得到了快速的增长,这是导致农村内部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因素。再如,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居民的财产收入除了少量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外,几乎没有什么财产收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投资渠道的增多,居民的财产收入如股票、房产等收入,特别是城市居民的财产收入增长很快,而且其具体的分布也越来越趋于不均衡。经济的常态发展,还使得本来发展条件就具有某些优势条件的区域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如占据明显区位优势的东部沿海地区就获得了更加迅速的发展,从而使东部沿海地区的居民在收入方面拉大了与西部地区居民的差距。社会的进步,则使得社会成员的个性意识逐渐觉醒,相应地,个人的潜力得到了极大的开发。而人与人之间在潜力方面的差别是很大的,同时,这种差别又同按贡献分配结合在一起,于是,这就使得社会成员在收入方面逐渐拉大了距离。第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是,对于中国来说,市场经济是从无到有,是一个逐步建立的过程。与市场经济建立的各个具体阶段相对应,不同的社会群体的获益程度很不相同,换言之,在市场化不同的具体阶段会形成不同的、与之对应的相对富裕的某个或某些社会群体,这就不可避免地同依旧在计划经济体制内的社会群体在收入上拉大了贫富差距。如,在最早开始的流通领域市场化的阶段和随之而来的生产资料领域的市场化阶段,一大批“个体户”和靠价格双轨制起家的富裕群体纷纷得以出现。再如,在金融领域市场化的初期阶段,许多人靠投资外汇、债券、原始股票而一举跻身于富裕阶层。从一定意义上的讲,谁与市场化过程能保持着同步的关系,谁就有可能“率先”富裕起来。既然这种情况是同历史的合理性相联,那么对此应当予以客观的承认,而不宜一概从道义上予以否定和谴责。2.非正常的因素这里所说的非正常的因素中的“非正常”主要是指通过不规则的方式,或者是不公正的方式而拉大了贫富差距。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经济领域缺乏统一的规则。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在目前特殊时期出现了一种并存的局面。中国的改革首先从经济体制改革入手,以市场经济体制取代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经过十几年的市场化过程,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得到了初步的建立。可以这样说,现在,市场经济体制已成为中国社会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还应看到,计划经济体制并没有完全消失,在一个时期内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这两种性质差别很大的体制处在一种并存在状态。客观上讲,这就使得经济领域难以实行一种统一的规则,从而为一些人用不恰当的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留下了许多“空档”。而且,在缺乏规则的情况下,人们往往容易形成一种短期的行为,也就是缺乏长期考虑、缺乏公共准则意识的社会行为。人们往往在寻求种种有利于自己的短期行为,希望迅速增大自己的经济利益。于是,各式各样“钻空档”、“搭便车”等不正常的寻租行为便出现了,并进而使“灰色富有阶层”、“黑色富有阶层”迅速形成。第二,初次分配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平等的竞争。不平等竞争表现在很多方面,最突出的是一些部门、行业甚至是一些个别的社会成员,能够通过垄断经营,获得垄断利益或高额利润,而其他的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却不能,因此最终形成了非常不合理的收入差距。比如,一些借助国家特许经营的垄断行业就获得了“暴利”。在全国分行业收入的统计中,垄断性行业人员的收入稳居前几名,如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电力部门等等。这些行业所获取的往往是暴利。甚至在一些高等教育部门、医疗部门等社会公共事业部门也存在着利用行业垄断的地位而索取高额利润的情况。第三,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本来,国家通过健全的税收制度,可以缓解贫富差距问题。但是,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不健全,如没有遗产税税种,而且,已有的税收制度也得不到有效的执行,这就加重了贫富差距问题。在这方面,国家还没有正式披露的统计数字,我们只能参考学者的一些估计。根据学者的研究,近年来全国平均每年流失的各类税收为5700-6800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7.6-9.1%。其中,其中,平均每年少征收的关税为1500-2000亿元,少征收的增值税为1500-2000亿元之间,少征收的营业税为1000亿元左右,少征收的资源税(如土地、能源、资源等紧缺资源税收)在1000亿元左右。另外,中国的地下经济十分严重,地下经济偷漏税流失额在700-800亿元之间。 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一方面使一部分人的财富迅速加大,另一方面又使国家缺乏必要的再分配的能力,从而难以有效地援助弱势群体,从而最终加大了贫富之间的差距。第四,社会防护能力的弱化。一个正常的社会尤其是一个现代社会,应当具备必要的社会防护能力。但是,同经济发展幅度相比,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表现出一种明显滞后的情形。更为严重的是,中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着重点在退休职工的养老以及在职职工的福利方面,而失业保险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薄弱的部位。因此,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无法有效地保证庞大的失业队伍的基本生活问题。在这种情形下,中国城镇的失业人员及其亲属最有可能成为贫困者,从而使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迅速拉大。虽然从历史发展进程的角度上说,中国现阶段贫富差距扩大现象的出现具有某种合理的成份,但是,我们更应当看到,在多种非正常因素的影响之下,收入差距过大现象日益严重,现在已开始超出了正常的限度,已开始对于中国社会的健康发展造成越来越大的负面效应。这主要表现在:其一,它严重地损伤了普遍受益这一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则。其二,它使大量的社会弱势群体成员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使他们对于社会产生某种抵触的心理,严重的甚至会产生反社会的情绪,进而降低社会的稳定程度。其三,它严重挫伤大量社会劳动者的积极性,削弱社会发展的活力。这一切,对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所以,现在整个社会应当高度重视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将贫富差距扩大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限度,尽力减小社会为此所付出的成本。三、对 策一个健康的现代社会应当既是一个富裕、文明的社会,同时也应当是一个公正的社会。这就要求我们在注重经济建设的同时,还应当注重社会公正问题,注重缓解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防止两极分化。我们在考虑如何缓解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时,有必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事情: 1.大力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发展中解决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只有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一个社会才能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资源,才能为缓解贫富差距扩大问题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途径。发达的物质基础是现代公正社会的支撑构架。我们注意到,马克思恩格斯在谈论公正社会时,总是把高度发达的物质条件作为最为重要的前提性条件。邓小平也十分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显然,邓小平是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视为实现公正的根本前提。我们一定要防止用平均主义的方式来解决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实际上,平均主义也是一种不公的社会现象,是同现代化及市场经济的准则相背离的。它是另一种类型的剥夺和不公,是贡献较小的人、能力较弱的人对贡献较大的人、能力较强的人在机会方面、分配方面的剥夺。2.尽可能地实现充分就业
充分就业是指,任何一位愿意参加工作、具有必要能力并且年龄合适的社会成员都应当获得一份有经济报酬的职位。充分就业应当是社会的优先目标。实现充分就业,对于一个社会实现广泛意义上的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获得一种职业,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意味着拥有了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意味着能够进行一些必要的平等的社会活动。所以,充分就业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是消除贫困问题、缓解贫富差距扩大问题的必要条件,也是最大限度地开发人力资源、增强社会活力、增加社会总财富的必要前提。
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来说,实现充分就业的意义更为重要。中国真正从事的现代化建设的时间并不长,中国的发展只能说是起步不久,社会赖以发展的社会财富基础十分薄弱,而且长时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社会成员的个人财产积累极为有限,因此,从总体上看,中国社会成员经济来源对于就业的依赖性相对来说更强。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大规模的失业现象,必定会造成较大范围的贫困现象,造成严重的贫富差距现象。从现阶段的社会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城市的贫困者多来自失业者或是半失业者。由此可见,社会应当将充分就业作为社会政策的优先目标,想方设法地为社会成员创造种种就业机会。这应成为实现社会公正的基础性内容。
3.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社会保障的目标是,立足于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的角度,通过社会救助、社会养老保险、医疗社会保险、生育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多个方面来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确保每个人有一个合理的生活水平。
社会保障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对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底线的确保。一个社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平等和不确定的因素,如社会经济资源分配体制的不合理和不完善、市场经济的风险、家庭的遗传影响等等。这就使得社会成员在生存与发展的具体处境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别,处境不利的社会成员有可能由于工作的丧失或是其他的原因而陷入“生存危机”的状态之中。对于这部分社会成员,社会有责任对其进行必要的社会救助,确保其基本的生活底线。4.健全合理的税收制度
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社会进行必要调剂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和基础。其主要种类是所得税和遗产税等。对于社会的必要调剂来说,税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政府通过税收可以获得必要的公益性的资金,用来维持生活处境不利的社会成员如低收入者和无收入者的基本生计和用来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发展能力;二是,通过所得税、遗产税等税种的征收,可以适当地减少高收入者过多的收入和财产,以有效地调整或是缓解社会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保证社会必要的整合性和稳定性。只要能够健全合理的税收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的话,那么,就能够有效地控制贫富差距的拉大。在严格的税收制度下,对于非常富有的人来说,往往是富不过几代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他们在世的时候,需要交纳累进税;去世时,其后人又必须交纳遗产税。而且,遗产税的数量不是个小数目。以美国征收遗产税的税率为例,美国对于个人遗产所征的统一税率在18-55%之间,具体税率根据应纳税遗产价值的大小来确定。美国统一的遗产税最高的税率是55%,适用于超过300万美元应纳税的遗产。 这样看来,不论一个人在世拥有多少财产,经过交纳累进税和遗产税,几代人之后,最终这些财产的大部分是归社会所有。
本文主体部分刊于《科学社会主义》2001年第4期
给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