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转型:
社会转型在研究“十一五”时期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中,提出了“社会转型”的问题。关于 “社会转型”的含义,在我国社会学学者的论述中,主要有三方面的理解。
1、体制转型。
即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
2、社会结构变动。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社会转型的主体是社会结构,它是指一种整体的和全面的结构状态过渡,而不仅仅是某些单项发展指标的实现。社会转型的具体内容是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体系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
3、社会形态变迁。
即“指中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社会变迁和发展”。专家学者关于“社会转型”含义的论述,对于正确把握社会转型期的形势和任务,无疑有着有益的启示。
二、社会三次转型:
1、第一次转型。
第一次转型开始于1949年中国革命胜利和新中国成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经过新民主主义社会走向社会主义。1956年底我国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中国历史上长达数千年的阶级剥削制度的结束,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我国初步确立。
2、第二次转型。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对基本国情的认识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总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只能由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经济构成,即使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一定的发展,也只能是暂时的权宜之计。从改革开放开始到党的十二大已经开始肯定“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补充”。经过20世纪80年代的实践发展,党的十三大把私营经济、中外合资合作经济、外商独资经济同个体经济一起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党的十四大根据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强调,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的方针。党的十五大在深刻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所有制结构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形成的过程中.我国同时完成了从按劳分配的单一分配制度向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的转变,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
3、第三次转型。
2010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第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从粗放式增长转向集约型增长,从投资推动型增长转向创新推动和消费投资协调型增长,从外向主导型转向内需主导型,实现更有效率、更有质量、更加环保的科学发展和包增长,目的是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每一个中国人都过上幸福而有尊严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