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
(一)入学机会的公平问题
在我国,一方面适龄学生入学率还没有达到100%,另一方面学生辍学率还很高,尤其是女童,这严重影响了我国人口素质甚至是下一代素质的提高。其次,在高等教育领域,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的公平性还存在争议。由于各地区划定的高考分数线的不一致,不同地区的学生虽然面对同一张考卷,但跨入高等学校的门槛却不同。如2004年,山东省高考分数线,文科重点线600分,理科重点线606分;而吉林省的文科重点线为501分,理科重点线为为492分,两地高考分数线相差百余分。另外,由于高校收费过高,也使许多贫困家庭的子女丧失了进入大学的机会。再次,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机会不是公平的。偏远地区尚存在的男尊女卑的观念造成了女童失学率远高于同龄男童,而那些残疾儿童的教育状况更是令人担忧。
(二)教育过程中的公平问题
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讨论:
客观方面主要指教育资源配置问题,这里存在“两个不均衡”的问题,即城市和农村[的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重城市,轻农村,最好的设施、师资和管理等流向城市;而同一个地区又有重点校和薄弱校之分,同一学校又分“实验班”、“重点班”和普通班。这样造成少数重点学校与大多数非重点学校之间严重不平衡,择校风越刮越厉害。在广大农村,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由于长期投入不足,校舍简陋,师资质量差,适龄儿童的入学率低,教育发展的速度远远低于城市。教育资源配置的人为倾斜,实际上侵犯了部分学生,尤其是落后地区和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孩子的平等受教育权和平等享受教育资源的权利。优质教育资源的不足,使解决办学困难的任务下放到基层,致使学校竞相在微观上“搞活”,“钱权交易”、“钱学交易”、“乱收费”时有发生,加剧了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
主观方面主要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是否能平等的对待不同的学生。教师在课堂上给予不同学生发言机会的不公,对学生的关注了解程度的不同等等,都会影响学生受教育的效果。还有一些教师喜欢与有权、有势、有钱家庭的子女交往,对一些家庭则不交往。这使得一些处于不利地位的孩子生活在不和谐的环境中,影响其健全的发展。教育的公平是最根本的公平,也是最基本的公平,很难想象,一个受过十几年不公平教育的孩子,当他踏上社会之后怎么去公平地对待社会。
(三)教育结果的公平问题
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最终都将体现在教育结果的公平方面。教育结果不公现象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教育资源投入的差异,导致了不同地区的教育质量不同。这突出表现在西部地区的教育质量明显低于经济发达地区。其次,女性学业成功率低于男性,尤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女性入学率随着教育层次的提高而逐步降低。再次,不同家庭背景的学生成功机会不同。父母的职业、文化程度以及家庭的经济条件都是影响学生成功的重要因素。有数据显示,来自干部家庭和知识分子家庭的学生,他们学业成功的机会要比来自农民家庭的学生的学业成功机会高得多。
1、教育资源配置的失衡
对于历史形成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巨大发展差距,教育资源配置的应当体现:一是规则的公平,以不再继续扩大差距;二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向落后地区倾斜,以主动缩小差距。建国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运作中,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教育资源配置失衡的状况虽有所改变,但改革开放之后,各地的发展差距又拉大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
造成这种不平衡的传统原因之一,是强调教育的直接功利价值,希望迅速改变工业、科技落后局面,因而,教育的实际重心在高等教育。而计划体制下的教育资源配置,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并不是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因而,尽管在一段时间内也有平衡布局的政策,但地区差距还是没有有效地缩小。例如,中西部许多省区长期以来没有一所重点大学。
重高等教育,体现的是国家对“效率”的直接追求。由于国家垄断了教育资源,又财力不足,致使基础教育长期薄弱。轻基础教育的现实,不仅严重损害了教育公平,而且由于国民素质、劳动力素质低下的制约,总体而言对经济发展并不是高效的。
2、重点学校制度加剧了教育不公
八十年代以来,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逐渐普及,尤其是基础教育管理权的下放,大大加快了教育民主化的进程。这一过程同样受到“公平-效率”矛盾的制约,基础教育面临这一选择:是优先满足大多数儿童的教育需求,使所有儿童地受到必要的教育;还是通过强烈的竞争和筛选,使一小部分人受到较好的教育?我们事实上选择了走培养“尖子”的精英教育路线。层层设置的重点学校制度,加剧了基础教育领域内部资源配置的失衡,导致在地区内、区域内学校之间差距的拉大,甚至是人为地制造差距,造成了一大批基础薄弱的“差校”、“垃圾学校”。重点学校绝大多数设在城市、城镇,从而有利于城镇学生的升学。这种把学校、学生分为不同等级,为了选拔少数“尖子”,而使多数儿童的利益受损、强烈竞争性的教育,是违背义务教育的性质和宗旨的,是“应试教育”的制度基础,目前正在纠正、改变之中。但公立学校之间业已形成的重大差距,已经成为目前市民关注的新的教育不公的动因。
3、教育政策中的“城市取向”
长期以来,在城乡二元结构、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形成了一种忽视地区差别和城乡差别的“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国家的公共政策优先满足甚至只反映和体现城市人的利益,例如过去的粮油供应政策、就业、医疗、住房、劳保等各项社会福利等等。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这一思路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但作为一种和思维定势它仍有较大的惯性,依然潜存于社会决策之中。对此应当有相应的认识并予以矫正。
例如,无视城市和农村儿童、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儿童在教育环境、教育资源上的巨大区别,主要以城市学生的学力为依据制定的全国统一大纲、统一教材和统一标准,对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学生无疑是很不公正的。多项调查表明,导致农村学生流失辍学居第二位的重要原因(仅次于经济负担),是由于教学难度过高,致使许多学生难以胜任,成为学业的失败者。 [xv]这一“规则的不公”导致了在受教育机会上“起点的不公”。其背后,正是“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作祟。
4、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公
我国现行的统一高考制度,具备了形式上的公平——分数面前的人人平等。但由于实际录取学生采取分省定额划线录取的办法,各省市区的录取定额并不是按照考生数量平均分布的,而是按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优先照顾城市考生的准则,因此出现同一份考卷,各地录取分数线的极大差异,从而加剧了原本已经存在的城乡之间的教育不平等。
1998年,太原市中专录取分数线,非农村学生为376分,农户生按不同区划分别为532分、529分,最大差距达156分,引起强烈不满。 [xvi]近年来各省市高校录取线的极大差距,也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中国最穷的贵州省,1998年人均GDP为2323元(北京为1.8万元,为贵州的7.75倍),理工科本科重点线480分,文史类(含外语)知道线为514分,也高于北京市。
此外,一些政策、制度安排不当,也是造成地区之内、阶层之间教育不公的原因。例如,由于农村基础教育管理权限下放到县以下,致使乡际之间的教育差距拉大,部分贫困地区的乡级财政则无力支撑基础教育。又如教育收费问题。教育费用过高成为制约农村教育发展和贫困家庭的孩子接受高等教育的严重问题。
一、义务教育财政资源分布严重不均等。从地区看,义务教育财政责任的基层化,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差距巨大,加上中央和省级政府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足,使得中国地区之间义务教育财政资源的不均等达到惊人程度。比较1998年各省(市、区)生均教育资源可以看出,小学生均预算内经费全国平均378元。最高的是上海,为1957元;最低的是河南,为202元。比较到县一级,这个差距更大。经费、教学条件的巨大差距,必然使入学率特别是教育质量产生巨大差距。北京、上海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已达到40%左右,而贵州初中的毛入学率只有52%。
同时,城乡之间的不均等加剧。城乡之间不均等除了表现在学校教育资源的差距外,还表现在教育经费负担和对农村居民的教育歧视。《教育法》规定农民要负担教育费附加,而且收法不一。而对城镇居民,大多数地方没有这个责任。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的基建支出负担,《教育法》也规定,城镇由政府负担,农村则要求由乡村负责,部分通过向农民集资解决。由此,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在师资、经费、教学条件等方面表现出很大差异。1998年,全国初中年生均预算内经费,城镇为813元,农村只有486元;小学生均预算内经费,城镇为520元,农村为311元。即使在经济落后地区,城乡差异也很大。1998年,贵州省初中年生均预算内经费,城镇为560元,农村只有301元。
居民之间的不平等也越来越突出。由于学费增加、失业人数增加等原因,贫困家庭负担子女教育支出越来越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期,北京有5.4万贫困中小学生。从全国看,贫困地区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辍学的学生,占到了60%左右,而农村贫困地区学生减免学杂费的只有2%3%。
二、地区之间高等教育机会分布不均。中国实行统一高考,目的之一是保持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公平分配。但随着地区间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差距拉大,地区之间高等教育机会不均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如2001年,北大和清华在北京招生名额分别占其总数的13%和18%,而北京的高中毕业学龄人口只占全国的0.9%,也就是说,北京学生考北大、清华的机会是全国平均水平的十几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