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工作调动

2021-11-09 财经 103阅读
全国各地法院对变更工作地点是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所必需,可单方面决定;但有的法院视为用人单位的“重大事项”,需要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民主程序),还是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需要“协商一致”),有不同的认定。
参照广东部分城市的企业搬迁、合并的相关劳动纠纷案例,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同一城市行政范围内,变更工作地点,未对劳动者生活带来严重不便的,或者虽有不便但已提供房租、搬迁等合理补助,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民主程序后,可以视用人单位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变更工作地点,不去新工作地点上班,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根据您陈述的情况,要确定“上海恺雷”与“维尔泰克”是属于集团公司的两个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如属于子公司的话,即视为在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之间调动,我个人看法,应视为劳动合同变更(主体及工作地点变更),应经与您协商一致;否则,如您不同意,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如属于属于集团公司的两个分公司,建议咨询当地律师或了解当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方式后,再作决定。
另外,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内容也很重要,如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对处理本案有规定的,对您会有不利。
以上仅供参考;官司有风险,建议先与公司协商,让公司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本次调动的原因、依据及处理方案后,再慎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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