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辞退后应该由谁来举证
案例介绍:2006年中旬,朝阳区内一家公司,一次集体性地辞退了十五个员工。刘先生与李先生就是其中的两位。被辞退之后,刘、李两位员工,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结果单位在应诉时,说单位从来也没有辞退过他们,他们一直以来,处在长期旷工的状态中。两位员工手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曾经被单位辞退过,遂败诉。
评析:辞退案件,并非所有的细节皆由伏基公司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刘、李两位员工被辞退后,向仲裁委主张经济补偿金与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法定所享有的权利。但是,员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第一个前提是单位对其进行了辞退,对于这一事实,员工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如果员工手中没有相应的证据,而且单位也拒不承认的话,员工则会面临败诉的风前告险。
很多人都认为,在辞退案件中,应当由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认识并没有实质性的错误,但是对于辞退案件,单位是对辞退的原因负有举证责任,并非对是否辞退负举证责任。想一想如果单位说没有辞退,没有辞退这一状态又能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呢?故辞退案件的举证责任也是需慧厅明要细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