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 一、庄园(manor) 中国古代包括有住所、园林和农田的建筑组群。根据庄园主的地位,庄园有不同的名称。皇室的为皇庄,称苑、宫庄、王庄等;贵族、官吏、地主的为私庄,称墅、别墅、别业、别庄等;属于寺庙的称常住庄。中世纪英、法等国出现带有防御设施的庄园宅邸,宅邸中的大厅为庄园主的会议厅和佃户集会的场所。 最普遍的封地,是拥有称为庄园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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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古时代,一个庄园会有九个家庭在田里工作,以生产粮食养活自己并提供食物给第十个家庭,好让他们从事其它劳务。(在今天的美国,这种供需关系在其他领域上的比例大约是一百比一。)
典型的庄园中有一幢大屋或城堡,由田地、农舍、牧场和林地所包围,在大部份的情况下庄园都能自给自足。一些剩余的日用品可以与其他庄园作贸易以互补不足。随着中古时代演进以及城镇市场的发展,庄园开始变得专业化,能够更有效地生产少数几种商品,有些庄园会专门生产起士、猪只、葡萄酒或蔬菜来维持生计。 庄园的主人(地主)与他的家族、工人和侍从住在庄园的大屋或城堡中。侍从由骑士和专业的士兵构成,用以提供防卫并随时准备为大领主执行封建的军事义务。庄园越大,侍从就越多。 庄园的主要人口是非贵族和非专业的农民。
大部份的农场工人为农奴,必须每个礼拜花费大半的时间在领主的土地上工作,以换取他的保护。农奴家庭会在每一块庄园的田地中拥有几行的农作物,藉以维持生计。虽然农奴不是奴隶,但是他们也一样没有自由。他们不能在没有主人的批准之下擅自结婚、转换工作或离开庄园。不过农奴也会有一些权利,与奴隶不尽相同。
农奴的身份代代相承,只要他执行了应尽的义务,别人就不能夺走他的土地。虽然臣属与领主之间的关系可以拿来与农奴和地主之间的作比较,不过在中古时代两者有一个明显的区分,就是臣属与领主之间是一种光荣的契约,臣属需要提供军役,而农奴则仅仅是提供体力的劳工。 随着中古时代的发展,农耕技术逐渐改变了农奴的生活。粮食生产的增加,使过剩的农产品得以出售,农奴的收入因而增加,可以藉此用金钱买回自由。到了中古末期,西欧就只剩下少数的农奴。 最普遍的封地,是拥有称为庄园的土地。在中古时代,一个庄园会有九个家庭在田里工作,以生产粮食养活自己并提供食物给第十个家庭,好让他们从事其它劳务。(在今天的美国,这种供需关系在其他领域上的比例大约是一百比一。) 典型的庄园中有一幢大屋或城堡,由田地、农舍、牧场和林地所包围,在大部份的情况下庄园都能自给自足。
一些剩余的日用品可以与其他庄园作贸易以互补不足。随着中古时代演进以及城镇市场的发展,庄园开始变得专业化,能够更有效地生产少数几种商品,有些庄园会专门生产起士、猪只、葡萄酒或蔬菜来维持生计。 庄园的主人(地主)与他的家族、工人和侍从住在庄园的大屋或城堡中。侍从由骑士和专业的士兵构成,用以提供防卫并随时准备为大领主执行封建的军事义务。庄园越大,侍从就越多。 庄园的主要人口是非贵族和非专业的农民。大部份的农场工人为农奴,必须每个礼拜花费大半的时间在领主的土地上工作,以换取他的保护。农奴家庭会在每一块庄园的田地中拥有几行的农作物,藉以维持生计。虽然农奴不是奴隶,但是他们也一样没有自由。他们不能在没有主人的批准之下擅自结婚、转换工作或离开庄园。不过农奴也会有一些权利,与奴隶不尽相同。农奴的身份代代相承,只要他执行了应尽的义务,别人就不能夺走他的土地。虽然臣属与领主之间的关系可以拿来与农奴和地主之间的作比较,不过在中古时代两者有一个明显的区分,就是臣属与领主之间是一种光荣的契约,臣属需要提供军役,而农奴则仅仅是提供体力的劳工。
随着中古时代的发展,农耕技术逐渐改变了农奴的生活。粮食生产的增加,使过剩的农产品得以出售,农奴的收入因而增加,可以藉此用金钱买回自由。到了中古末期,西欧就只剩下少数的农奴。 二、 庄园 (1972~ ),女。笔名伊人。汕头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97~1999年在汕头特区工报任编辑、记者。1999~2003年在广州《羊城晚报》任记者、编辑,2003年至今在汕头大学文学研究中心任科研人员,并编辑《华文文学》杂志。20岁大学毕业前主要以小小说、散文、诗歌创作为主,研究生期间开始转入文学评论写作。1997年后主要写消息、通讯及报告文学,兼作影视评论。2003年后专事女性主义批评、华文文学评论和华语影视评论。著有论文集《重构女性话语》和访谈录《文化名人面对面》。
1998年获“汕头文艺”二等奖,1999年获首届“伟南文学”优秀奖,2001年获《羊城晚报》好新闻作品三等奖,2002年获广州市文化局新闻报道奖。2005年加入广东作协。 三、欧洲中世纪的庄园 在中世纪,庄园并非理想的经济方式,其经济形态十分封闭,人们生活水平程度只供维持生存,且是进步缓慢的生产单位。这些都和当时的无序状态有关:日尔曼人推翻罗马帝国后,却没有健全的制度来取代;而且蛮族各部落之间战乱不断,没有一个完整、成熟的统治体制,所以当时国王为维持自我势力,而采取了给予的奖赏之法: 第一, 抢到的财产严格按平分制给予个人。 第二, 实行的赏赐土地之法,人为的形成了某个人的大地产,而且赏赐并非在一级上就完成,可级级相赐,在罗马人为地产上又形成了日尔曼人的地产;这些无偿的赏赐,加上罗马乡村地产,形成了西欧土地基本纳入的大地产。罗马时期地产为私有,而此时的地产人为进行划分,又包含着不同成分:其一是地产主的私有地,其二为让人们耕种的土地。 这种制度变化构成了庄园的基础,其与大地产的区别在于土地耕种权不被剥夺。 同时土地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庄园成为一个不仅仅是经济行为的单位,而是集政治、法律、刑事(也包括经济在内)于一体的行政管理单位,彼此之间互部干涉,这也形成了中世纪日后分化的基础:庄园主即等于庄园国王,其主权、土地皆分封,而且分封者只对上一级分封者负责,导致了中世纪国王主权的分散状况。
就庄园土地成分而言,大致上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 领主的私有地。 第二, 农民的份地。 第三, 供放牧的草地。 第四, 提供庄园木材的林地。 就庄园的建筑而言,则大致分为三种: 第一, 是位于高处,豪华的庄园主住所,但并非一般人认为的城堡。 第二, 简陋的农民茅舍。 第三, 公共设施,包括教堂,水磨房(庄园主所有)和手工业者的库房。 庄园内有一切日常生活的设施,从根本上而言,庄园作为集体耕作,无人可以单独拥有耕地和耕地所需的动物和工具。 庄园内的公共设施很多,包括庄园主的私地在内,作为隶农的劳役,且具有优先权。 庄园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给自足,表现在庄园可以容纳人的数量为一定,可通过庄园规模的大小来判定人口数量。当然这还因为中世纪出生率低、存活率低,数量始终保持恒定。而且能够保持自然平衡。 庄园也需要进行管理,但是庄园主并不理庄园事务,常常委派手下人进行管理。庄园主住宅由委派人居住,其目的是为知道隶农能够获得实际的收成因而与当地人关系紧张,具体工作则由村庄里的人完成。 最能够体现庄园主权威的为“庄园法庭”,是庄园的统治机构,特点为: 第一, 非常设机构,根据地方问题多少和庄园主本身意愿来决定开庭间隔。 第二, 规定开庭时,当地农民都要参加,也非所有人有发言权,由代表组成,陪审团第三, 庄园法庭诉讼程序死板,均看是否能够打动庄园主而非就事论事:法庭的判决,其结果不一定能够被执行。 庄园法庭只涉及庄园的内部事务,是为处理“家务事”,但是确实对当时庄园的管理起了重大作用,包括庄园内各种事务都可以进行诉讼,由小事到大事务都有。通过这种制度,可以解决其内部问题和起调整作用。
当时庄园内种植的物种和土地本身的划分有和大关系。
第一, 食物包括:小麦,是人吃的主要食物,但是生长期缓慢,产量偏低且对土地的要求很高;大麦,生长期短,而且产量高,但是很难让人食用,除非是在饥荒期间,平日主要用于喂马。
第二, 经济作物有葡萄和橄榄,前者可以说是罗马时期的遗留传统,通常用于酿制葡萄酒;后者则是用于制造油类。 第
三, 畜牧业的作物。在当时,牛和马是必需品,牛的数量必须保证,而马作为服军役的必备品也是不可缺少的。而肉类则有家禽提供,主要是猪、羊、鸡等,在天气适宜的时候,也必须保证一定数量;但因为当时饲养条件落后,所以这些家禽都无法过冬,所以当时在秋日大量屠宰之时就成为了一个节日,因为这么做可以避免其死亡而且能够保存很长时间,主要保存手法是腌制肉类。 当时,农民生活贫苦且负担很中,其阶层几乎包括了各类劳动力。
这一阶层工作时间很长,过着“男耕女织”的生活。农民们不光种地,还有法定义务必须从事劳役:建桥,修路,即使交钱也不能免除。农民的居住条件也很差,家中没有床,更无任何娱乐活动,生活是单调且一尘不变的。中世纪前期没有世俗文化教育,农民不认识字也没有书可看;在那个时期只有教士手内有羊皮书手抄卷。 中世纪农民的负担之重,也是极为罕见:实物地租,劳役地租,使用公共设施费用,结婚时必须付的婚姻税(尤其是庄园之外的人,更要交罚金),继承税以及庄园主的生活费。 通过以上情况不难知道,其实中世纪的庄园经济生活十分脆弱,农民生活范围狭窄,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出问题,那个时期的灾荒、瘟疫更是平常之事。但大多数人也习惯于这种生活方式和地位。这种庄园制生活在中世纪维持了很长时间,直至中世纪后期才被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