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奴身份为不自由人,人身属于主人,世代相承,理论上可由主人将其随同土地转让,但生命肢体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损毁。
庄园制以农奴服劳役为纽带,农奴丧失了自由身份。虽然他们遭受经济剥削,但生活更为安全,领主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庄园城堡可以为农民提供庇护。
9—10世纪,外来入侵频仍,社会动荡不安,获得保护比拥有自由更为重要。罗马人侧重私法,日耳曼人侧重公法。领主对农奴的庇护属于罗马法范畴。
扩展资料:
法国的农奴制形成于10~11世纪,古代的奴隶和隶农的后代以及后来的自由农民等都有转化为农奴的。英国农奴制的形成,则以12世纪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排斥农奴于国家法律保护之外为标志。
13世纪西欧各国形成了农奴制的法学理论。由于受罗马法的影响,这些理论大都以罗马有关奴隶的法律说明农奴的地位。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商品货币关系的影响,一些地区的农奴逐渐积得金钱,赎回与人身有关的义务,获得自由。也有一些农奴通过逃亡与垦荒等途径得到自由。
至15世纪末,除个别情况外西欧大多数农奴获得了自由,农奴制瓦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西欧农奴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