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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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无意中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不属于以上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时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若随意解除合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