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种模式的关键在于颁布宪法的机关不同。
1、钦定宪法,顾名思义是皇帝颁布的宪法。
典型代表为日本明治宪法。
是君主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又想发展国家而制定的宪法。
现在除了沙特等国家,基本不再有此类宪法。
其优点为能一定程度缓和社会矛盾。
缺点为照顾权贵利益、中心为君主、陋习残余严重。
2、民定宪法是由人民直接投票(公决)或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机关(如制宪会议、代议机构)制定和通过的宪法。就内容而言,民定宪法一般奉行主权在民的的宪法原则,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属于这一类。
民定宪法最大优点在于明确易遵行,易于理解,得到大多数人拥护。
缺点在于不易修改、忽视少数人利益。
3、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现代君主立宪制国家多采用这种模式。
协定宪法优点在于不分大小多少,各阶级都能得到照顾。
缺点在于与实际接轨不强,容易脱离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