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制定宪法的主体,宪法可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基于君主主权的思想,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如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及1908年中国清朝的《钦定宪法大纲》等。钦定宪法是封建君主迫于社会要求民主的压力而制定的,对民主政治作了点缀式规定,而主要是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了至高无上的君权。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往往是各阶级妥协的产物。
民定宪法是由人民直接投票(公决)或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机关(如制宪会议、代议机构)制定和通过的宪法。就内容而言,民定宪法一般奉行主权在民的的宪法原则,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属于这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