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或者取得的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销售、经营租赁。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购买的住房),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5)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6)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7)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8)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动产经营租赁。
(9)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10)其他个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1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12)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3)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