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5%,计税依据应为合同价款还是应为转让收入减去购置原值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2020-09-10 财经 133阅读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应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在本题中计税依据应为转让收入减去购置原值后的余额,即(1153800-1093554.3)*5%。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扩展资料:

土地增值税预征方法

对于专门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因其开发周期长,预售的产品多,一般对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采取平时预征、竣工结算后汇算清缴的方法。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核定,预征是按预售收入乘以预征率计算,假定A房产开发企业计划开发住宅楼5栋,2015年年底竣工交付使用,预计收入总额50000万元,2014年一季度取得预售收入10000万元,当地核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则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为10000×2%=200万元。

购房者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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