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主席由谁任命
企业工会委员会包括工会主席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企业党组织可以推荐工会主席候选人。任何所谓任命的企业工会主席都是严重违反工会法的行为,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第七条 企业工会换届或新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上一级工会、企业党组织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和选举工作。第八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第九条 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进行考察,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调整。第十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按姓氏笔画排序。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报经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均应依法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经会员民主选举方能任职。第十四条 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可以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同时进行选举,也可以单独选举。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参加选举人数为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得妨碍民主选举工作,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会员到场,不得以私下串联、胁迫他人等非组织行为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