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主席的配备有哪些规定?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主要有哪些?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企业工会应根据企业实际,从职工中选配专职或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分别由副主席级干部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当采取协商提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审批。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工会负责人的职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向社会招聘、由上级工会选派等多种途径向企业推荐工会干部。对不具备选配专职工会干部的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可由上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由上级工会推荐、选派工会干部。
目前,全国已有不少地方工会,根据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和工会工作的特点,积极探索由上级工会向企业工会选派工会主席人选的做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条例》对企业工会主席的配备,也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规定:“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已建党组织的企业工会主席侯选人须经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是:
(1)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2)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3)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4)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5)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6)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7)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8)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