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积极推进金融业产权改革,构建多元化发展的金融业
金融生态的生命力就在于金融生态中存在自由竞争的机制,使金融生态主体在自由竞争中优胜劣汰。建立和完善自由竞争机制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使金融生态中的参与主体多元化。这正是目前我国完善金融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其目标是构建以“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高效运转”为基本特征的,兼有国有和外资,全国性和地方性,大银行和中小银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多元金融主体的金融市场。
首先,要继续推进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使国有银行产权明晰化,各级经营者对其经营成果真正负起责来。杜绝一切将经营失败成本转嫁给国家的可能,让国有银行预算约束全面硬化,以实现完全意义上的金融产权。其次,规范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同时,积极探索对农信社、城信社等产权改革的方案。放低民营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门槛,这样才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二) 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法律环境是金融生态主体最为重要的外部环境之一。构建和谐金融生态要以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为前提。现阶段,当务之急是要对《破产法》、《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从而使银行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使银行在面对违法违规行为时能有最后的“杀手锏”。
另一方面,为了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利益,督促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有效引导金融资源合理配置,应尽快出台一部《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的破产要以市场原则为基础,使金融机构的破产成本由其股东和相关利益人来承担,而不能再由国家财政来“兜底”。当然,为了保护广大民众储蓄者的利益,还要建立一套存款保险制度与其配套。
这样,金融机构对于欠债不还的企业和个人享有无条件破产起诉权,同样,金融机构的债权人也具有对金融机构的破产起诉权。
(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基础上的信用经济。一个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是金融生态有序运行的基本前提。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方面,重点要放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上的建设。加快整和银行和有关部门的信用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分割。同时要加快信用立法进程,实现信用市场的有法可依,以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规范的社会信用秩序。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大力发展专业化金融中介机构,严格行业准入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促进金融机构提供高水平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