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债权优先受偿范围究竟怎么确定

2020-09-22 财经 59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该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你作为该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物的孳息,比如房租等收益,来充抵欠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该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不会影响你的抵押权的效力由于没有抵押登记不产生抵押效力,没有优先受偿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同等受偿回答这么多采纳下吧,谢谢,如若不懂可以上法律直通车寻找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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