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买房人预抵押登记房产银行是否具有优先受偿

2020-05-21 社会 68阅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里明确指明抵押登记具有优先受偿权。但预抵押登记是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其设立目的在于期房买卖中,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或对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维护交易安全。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说明法律赋予了预抵押登记能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立,不具备法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故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而且《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是对债权权利消失的时效规定,也明显区别于物权。
银行提供的房产抵押预告登记并不具有物权效力,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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